杭州:四十五家派驻机构迎“大考”
发布时间:2016-1-11 10:03:45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信息作者:

派驻监督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的前哨,而纪律审查工作则是派驻机构发挥监督职能的重要“利器”。近期,浙江省杭州市纪委45家派驻机构迎来了一次“大考”,由市纪委案件审理室组织开展了各派驻机构纪律审查及案件审理工作专项检查。结果显示,各派驻机构在突出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运用“四种形态”加强纪律审查方面成效明显,但也存在一些亟待重视解决的问题。

意识能力质量“三提升”

派驻机构纪律审查工作初显成效

201212件,201318件,201429件(均不含司法机关判决后移送的案件),从专项检查抽查的17家派驻机构情况来看,派驻机构自身审查能力有所提升,自办案件呈逐年提高趋势。据有关派驻纪检组负责人介绍,纪检监察机关“三转”以来,杭州市纪委相关室厅和各派驻机构的职能都相应进行了调整,突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责主业,加大了对派驻机构业务能力的培训,各室厅与派驻机构的联系更加紧密,各纪检监察室和案件审理室对派驻机构的业务指导更加有力,尤其在对违纪问题审查和处理过程中实现了无缝对接,促进了派驻机构纪律审查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各派驻机构在违纪案件审查中,纪律审查质量意识也进一步提升,加强对执纪办案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有力地推动了纪律审查质量的提高。在违纪案件的审查过程中,程序意识有了明显提升,职责更加明确,在人手紧张的情况下,有效地利用派驻机构协查联审的机制,发挥案件审理的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作用,坚决杜绝未经审理即行处理的案件。

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朱春根介绍:“本次检查的所有案件,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条规适用等方面有了明显提高,案件从受理、初核、调查、审理、执行至卷宗形成涉及的程序、手续及文书日趋规范。绝大多数案件处理前均事先与市纪委案件审理室沟通,处理过程中经过案件审理室协审把关,尤其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违反‘四风’问题的案件,在定性量纪上报市纪委统一把关,做到量纪的整体基本平衡。”

坚持问题导向

着力提升纪律审查工作水平

从全市情况看,派驻机构2014年查办案件的有17家,占全部派驻机构总数的37%,除去2014年下半年新成立的9家,也仅占47%。不少派驻机构从未办过案件,缺少实战锻炼,从客观上制约了纪律审查能力的提升。

派驻机构普遍反映,查审力量不足,专业人员欠缺。虽通过协查联审制度,解决了人手不足、查审不分等问题,但由于人员流动,且缺少实战锻炼,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纪律审查能力提升问题。

在案件审理工作方面,还存在证据收集不够充分、程序手续不规范、款物处理不够规范、法纪条款适用不够准确等等3大类15个问题。

案件审理常见质量问题仍有发生。比如,在事实、证据方面,偶有证据收集不充分的问题,有的案件缺少必要的主体身份证明,多数案件收集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时,未注明出处、未加盖公章。在程序手续方面,派驻机构案件审理中对调查移送的案件普遍缺少形式审核、审理阅卷和审理小组讨论研究环节,多数案件的处理未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进行呈报审批,未将研究讨论案件处分的会议纪要入卷,有的案件调查、审理超过规定时限后未办理延长手续,款物处理不够规范。在适用条规和案件处理方面,法纪条款适用不够准确。在文书制作、在处分执行、在立卷归档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杭州市纪委召开常委会专题进行研究,提出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充分发挥片组联查联审的机制和作用。案件审理室形成书面材料原汁原味一对一向各个派驻机构反馈,督促派驻机构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实体程序意识,严格办案作风,把加大纪律审查工作力度与提高纪律审查质量有机统一。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派驻机构所办案件的协审把关,做到所办案件协审全覆盖。(钱琼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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